(2018)沪0110刑初802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包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某、包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及查获的人民币9200元、涉赌计算机1台均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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