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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至本市徐汇区华山路XXX号恒隆酒店式公寓门口附近,借酒任意踢踹损毁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汇公司)放置于该处的防护栏杆及警示灯(物损共计人民币401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又不听港汇公司客服人员、被害人李某等人的劝阻,并掌掴李某面部,致其外伤性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任意损毁公司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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