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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张卫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卫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本市徐汇区柳州路XXX弄小区内,因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该弄16号门口的一辆牌号为云AXXXXX的玛莎拉蒂牌轿车,堵住残疾人过道,致其出行不便,心生不满,遂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自行车钥匙,毁坏该车四扇车门漆面。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坏部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柳州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而且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玛莎拉蒂授权维修中心报价单、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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