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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陈晶,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1时许,徐永平(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阳某及甘勇、沈飞飞(均已判刑)、陈方祥(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望楼三村西张家宅XXX-XXX号旁发廊,持刀砸坏发廊玻璃,造成物损价值人民币78元,并持刀、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谢某某,后乘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等,构成重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阳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阳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时许,徐永平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阳某及甘勇、沈飞飞、陈方祥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望楼三村西张家宅XXX-XXX号旁发廊,持刀砸坏发廊玻璃,造成物损价值人民币78元,并持刀、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谢某某,后乘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等,构成重伤。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阳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阳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向被害人谢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多名男子持砍刀、棒球棒等工具先打砸发廊玻璃,后其被砍刀砍倒在地的情况。
  2.同案关系人甘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与阳某、沈飞飞、陈方祥等人至案发地砸坏发廊玻璃,被告人阳某和陈方祥帮助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3.同案关系人沈飞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甘勇、陈方祥等三人持砍刀等工具将发廊的玻璃砸碎,并将对方一名男子砍倒在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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