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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辩护人陈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盛某某在担任圆律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张某、闫红星(均已判决)等人的授意下,伙同郑某某(已判决)等人,以圆律公司的名义利用《南京航道工程局应收款收益计划项目》、《绿城集团杭州西湖钱江陵园收益项目》、《三盛宏业项目》等项目分别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许以预期年化收益率8%-16%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200万余元。被告人盛某某从圆律公司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218,940.7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投资人报案材料、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报案金额,根据最终实际损失来认定犯罪金额。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盛某某在担任圆律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张某、闫红星等人的授意下,伙同郑某某等人,以圆律公司的名义利用《南京航道工程局应收款收益计划项目》、《绿城集团杭州西湖钱江陵园收益项目》、《三盛宏业项目》等项目分别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许以预期年化收益率8%-16%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200万余元。被告人盛某某从圆律公司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218,940.75元。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向圆律公司账户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帮助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并预缴罚金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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