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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76号 (2)
  1.圆律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圆律公司于2014年5月成立,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金融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的事实。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系圆律公司的副总裁和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盛某某系圆律公司的副总经理。圆律公司以《南京航道工程局应收款收益计划项目》、《绿城集团杭州西湖钱江陵园收益项目》、《三盛宏业项目》的名义对外公开销售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为誉银公司融资的事实。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圆律公司共为誉银公司销售过南京长江航道局、西湖钱江陵园及三盛宏业项目的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固定收益,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的事实及盛某某担任圆律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圆律公司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管理的事实。
  4.证人顾某、欧阳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圆律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团队、接待投资客户等事实。
  5.投资人徐瑞康的证言,证实其在圆律公司的宣传介绍下购买南京长江航道局项目的理财产品及在圆律公司组织的酒会上被告人盛某某作为圆律公司的负责人曾向投资人介绍西湖钱江陵园项目理财产品的事实。
  6.南京长江航道局相关项目投资人的报案材料、与圆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投资确认函等书证,证实相关投资人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得知投资信息,后与圆律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出资购买名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优质债权转让计划”的理财产品,并证实通过相关业务员购买该理财产品时约定保本付息。
  7.西湖钱江陵园相关项目投资人的报案材料、与圆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投资确认函等书证,证实相关投资人通过朋友介绍、电话推销等方式得知投资信息,后与圆律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出资购买名为“圆律宝至尊二期”、“圆律宝至尊三期”的理财产品,并证实通过相关业务员购买该产品时约定保本付息。
  8.三盛宏业项目相关投资人的报案材料、与圆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投资确认函等书证,证实相关投资人通过朋友介绍方式得知投资信息,后与圆律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出资购买名为“三盛宏业第一期”的理财产品,并证实通过相关业务员购买该产品时约定保本付息。
  9.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圆律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及具体金额、被告人盛某某在圆律公司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及具体金额。
  1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郑某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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