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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5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安某某,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黑皮),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赵某某,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经预谋,单独或结伙他人在本市宝山区、普陀区、长宁区、闵行区、松江区、浦东新区及江苏省昆山市等多处道路上,故意制造自行车或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擦后摔倒受伤的虚假交通事故,而后以索要医药费、赔偿费等为由,多次向机动车驾驶员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姜某某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近交通路非机动车道上,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苏JJ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400元。
  2、2017年12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北路、曹安路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C7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陶某人民币700元。
  3、2018年1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陕C1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00元。
  4、2018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北路近桃浦路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苏J1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严某1人民币400元。
  5、2018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先后在本市闵行区虹渝高架辅路非机动车道上,采用上述方法,分别骗取驾驶牌号为赣G8XXXX小客车的被害人严2人民币500元。
  6、2018年1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宝山区镜泊湖路、宝菊路路口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A6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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