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503号 (2)
  7、2018年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长宁区友乐路进迎乐路南侧约100米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B7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000元。
  8、2018年2月1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电台路出顾北路北侧约100米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K6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顾某2人民币1,500元。
  9、2018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昆山市锦淀路进周同公路约80米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浙CP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
  10、2018年3月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高明(另处)伙同他人在本市松江区松东路上,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C3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顾某1人民币300元。
  11、2018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高明伙同他人在本市宝山区水产西路90路公交车天馨学校站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A0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300元。
  12、2018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浦东新区博兴路上,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苏EL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000元。
  13、2018年3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中谊路近万兆东庭小区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驾驶牌号为沪A8XXXX小轿车的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被民警抓获,其中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陶某、孔某某、严某1、严2、顾某1、司某某、叶某、刘某、袁某某、顾某2、张某某、施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单详情、同案关系人高明、管生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办案说明》、《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的手机内支付宝账单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陀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