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503号 (3)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