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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8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1系坦白,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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