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5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韦某多次深夜至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号某学生宿舍等地偷窃晾晒的女性衣物。公安机关从其在沪暂住地内查获涉案女性衣物42件,派员从陕西省西安市追回涉案女性衣物67件,被告人韦某辨认后供认上述涉案女性衣物均系本案中的盗窃赃物。经徐汇区发改委物价部门的实物估价,其中已经找到被害人的20件涉案女性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19元。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沪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回的赃物予以发还;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旭光
书 记 员 黄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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