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4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施建平,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张某的同伴乐某某(另案处理)酒后至本市徐汇区龙州路XXX号华轻市场XXX楼百乐迪KTV歌厅前台处无故拍打该歌厅员工陈某某头部,并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拉扯。该歌厅另两名员工李某某、赵某某闻讯后前去劝架,后被乐某某无故殴打。被告人仲某、张某两人闻讯后从华轻市场一楼赶至四楼,不问缘由遂与乐某某一同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李某某、赵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陈某某、赵某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仲某、张某经电话通知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现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仲某、张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张某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仲某、张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仲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张某犯寻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仲某、张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