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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因不服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所实施的扣押措施,多次至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XXX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法庭,以法官不公为由,对法院工作人员陆某某等人采取书面及口头辱骂等方式滋事,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2018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携喷射油漆罐再次至惠南法庭门口,且在法庭门口立柱及附近地面等处恶意喷涂“法官不作为”等字样滋事。被告人傅某某在被法警带至法庭调解室后,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法院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直至被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强行传唤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造成该法庭物损价值人民币418元。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上述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傅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且家属已代为赔偿物损,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陆某某、盛某、王某某、马某某、化某某、徐某1、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书、执行笔录、照片、监控录像截屏、相框、油漆罐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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