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492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傅某某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傅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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