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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曾用名“柳威鹏”),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王某某、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夏烨,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上午,孙某某、柏某某(均已判决)因未能收购到新发售的阿迪达斯牌限量款“Yeezy”鞋而在上海市静安区晶品商厦内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纠集栗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等十余人在晶品商厦地下车库内商议寻找对方谈判和报复教训。其间,孙某某、栗某某等人指使关某某(已判决)至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环贸iapm商场内打探对方情况。同日17时许,柏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某、柳某,柳某在柏某某的指使下又纠集了数名人员,继而在一楼自动扶梯处,对携带上述“Yeezy”鞋下楼的被害人张某2、梁某某、潘某某、张某1进行殴打,毁损被害人携带的财物,造成四名被害人身体、头部挫伤和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张某2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梁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大于15cm2,构成轻微伤;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眼部挫伤、体表擦伤面积20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cm2以上,构成轻微伤;张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柳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以上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柳某、王某某、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王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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