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初,被告人魏某某所就职的上海聚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千公司)向上海耀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创公司)承租了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汇嘉大厦XXX楼G-H座的部分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并使用同一局域网络。2011年5月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因其在办公室内使用网络流量过载,与被害人耀创公司网管刘某某发生言语纠纷,后纠集老乡或朋友雷某某、陈2、王2、郭某某、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汇嘉大厦XXX楼电梯厅处,借故再度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魏某某、郭某某、王2、陈2先后采取拳击、脚踹的方式殴打刘某某致其受伤,程某、雷某某亦采用拳击方式追打被害人陈某1致其倒地。经在场人员祝某某报警,魏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后经鉴定,陈某1系因外伤致左拇指末节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经医院行皮瓣修复术后,构成轻伤;2017年8月又经补充鉴定,陈某1系因外伤致左手拇指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4%,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魏某某就职的聚千公司向耀创公司承租了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汇嘉大厦XXX楼G-H座的部分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并使用同一局域网络。2011年5月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因其在办公室内使用网络流量过载与耀创公司网管刘某某发生言语纠纷,后纠集雷某某、陈2、王2、郭某某、程某(均另案判决)等人至汇嘉大厦XXX楼电梯厅处,借故再度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魏某某、郭某某、王2、陈2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程某、雷某某殴打被害人陈某1致其倒地。经在场人员祝某某报警,魏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1系因外伤致左拇指末节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经医院行皮瓣修复术后,构成轻伤;经补充鉴定,陈某1系因外伤致左手拇指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4%,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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