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651号 (3)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涛
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
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