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17刑初2253号

  被告人张1、张2、王某某、冉某某、施某某、朱某、苏某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二朋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22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七行至第八行间“2020年1月2日”;
  现更正为:“2019年12月23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文华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