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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9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
  辩护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化名孙坤)。
  辩护人盛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某甲。
  辩护人苏洁灵,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某乙。
  辩护人唐柳静,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程某乙。
  辩护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
  辩护人时国键,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化名贾玲)。
  辩护人王少洋,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
  辩护人刘晓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
  辩护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
  辩护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
  辩护人方伟,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化名黄嘉诚)。
  辩护人顾君,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孙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程某乙、杜某、贾某某、戴某某、姚某、韩某某、白某、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孙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程某乙、杜某、贾某某、戴某某、姚某、韩某某、白某、郭某某及辩护人乐赟、梁正、时国键、王少洋、刘晓光、季炜斌、沈晨、以及由本院通知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刚、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柳静、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伟、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同案关系人李建民伙同贾艳涛、杨战元(均另案处理)利用其三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晋杳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杳公司”),设立多个市场部门,招揽总监、高级经理及业务员进行诈骗活动,通过购买被害人个人信息后拨打电话的方式,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高价出售收藏品为由,引诱被害人至晋杳公司商谈,并虚构有买家准备高价交易、要求对收藏品做鉴定,将被害人带至事先共谋且无鉴定资质的上海甄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费后进行收藏品鉴定,后以鉴定书结论不符合买家要求、取消交易另寻买家等为由搪塞被害人,骗取了被害人数额不等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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