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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953号 (4)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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