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人林某2,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林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林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1与被告人林某2共谋,由被告人林某1在网上出售虚假的“抢红包软件”,由被告人林某2编造下载使用该软件需支付安装费、授权费、激活码、定金等各种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16元。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1、林某2通过微信号UD7799,昵称为“A-软件客服”的微信账号,编造支付安装费、尾款、授权费、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164元。
2、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1、林某2通过微信号QN6644,昵称为“此号不收款”的微信账号,编造购买激活码、验证码、服务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464元。
3、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1、林某2通过微信号QN6644,昵称为“此号不收款”的微信账号及微信号QN1199,昵称为“大满贯”的微信账号,编造购买激活码、授权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侯长洲共计人民币16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1、林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王某某、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1、林某2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的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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