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93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林某1、林某2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一百六十四元、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六十四元、被害人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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