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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腾飞(已判刑)租赁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XXX弄绿地未来中心A2号XXX室,设立劳务公司并招募被告人杨亮(已判刑)和邹选东、文芳前(均另案处理)、李慧等人为工作人员,由李慧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打电话诱使被害人前来应聘,被告人李某甲和张腾飞、杨亮等人面试并骗取被害人油卡押金每人人民币500元、600元不等。后由李某甲以“余经理”的虚假身份通知被害人至本市奉贤区大叶公路XXX号XXX号店仓库、环城西路XXX号苏宁仓库应聘司机岗位,邹选东以“马经理”的虚假身份伙同文芳前骗取被害人服装费、保险费每人人民币100元、200元、298元不等。至2017年2月27日案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骗取周某某、徐某等3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00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徐某、金双才等30人的陈述,同案犯张腾飞、杨亮的供述,同案关系人邹选东、文芳前、李慧的证言,证人李某乙、郑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收据,退赔协议书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腾飞、杨亮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其他同案犯能共同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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