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742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继续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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