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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8]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在快手APP虚构自己女子的身份并与被害人孔某添加微信好友,并确立恋爱关系。4月11日至4月12日,被告人杨某采用谎称自己买衣服没钱及考验对方诚意的方法要求对方转账,骗取被害人孔某共计人民币1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菊妹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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