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婉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胡志文、湛港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奉城镇歌林KTV上班时,因物损赔偿事宜与客人饶某某、周某1、周某2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至该KTV店外,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胡志文、湛港洪等人殴打被害人饶某某、周某1、周某2,致使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谢某某持甩棍殴打被害人饶某某、周某1。经鉴定,被害人饶某某左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创,右眼部挫伤,体表挫伤面积15.0cm以上,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周某1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体表挫伤面积15.0cm以上,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周某2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饶某某、周某1、周某2的陈述,同案关系人胡志文、湛港洪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屏,验伤通知书及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