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573号 (2)
二、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人民陪审员 朱 进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