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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73号 (2)
  二、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人民陪审员 朱 进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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