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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秦某,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为牟利,共谋通过设局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进行分工,由被告人李某2安排赌场、赌手及提供赌资,由被告人何某某、秦某物色诈赌对象并引入赌局。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秦某物色被害人李1作为诈赌对象,将其带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威尼斯KTV附近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李某2提供筹码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赌手诈赌。待诈赌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李1索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赌债。被告人何某某唆使被害人李1向被告人李某2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次日,被告人李某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30万元给被害人李1,李1取现后在被告人李某2的控制下将现金30万元交付被告人黄某某用于偿还赌债。当日,被告人李某2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取回该款,并迫使被害人李1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在本区南桥镇环城西路清风茶楼向被害人李1索要债务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2处扣押现金10.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季某、盛某的证言,抵押借款合同,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2出具的收条,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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