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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82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2、何某某、秦某、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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