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10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多个QQ账号,建立了名为“请转群6557710”(群号:672912385)的QQ群,并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经对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的QQ账号2068342509、3242907524在“请转群6557710”QQ群内发布的视频进行鉴定,其中共有淫秽视频文件114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某、朱某的证言,QQ截图照片及交易记录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