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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2在担任上海市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轩奉贤分公司)团队长及总监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口口相传、制发宣传单及发展出资人为业务员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通过在门店与出资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承诺保本保息,向30余名投资人“居间销售”年化利息为6%-12%不等的“季季丰”、“双季丰”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98万元。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2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金某某、姚某某、沈某、刘某某、朱某某、张某1、王某1、周某1、唐某某、周某2、曾某某、张某2、吴某某、薛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夏文的供述,《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服务协议》、《担保承诺函》、《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及业务清单,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具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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