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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5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薛某某、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薛某某、徐某某为推销保健品,在黑龙江省东宁市运河家园5号楼8号商铺的工作室内,用“小歪2”、“小姐姐-”及“小姐姐”、“小歪”等微信昵称各自组建微信群,使用手机在群内分别发送淫秽视频文件195个、86个、121个。期间,发送淫秽视频的微信号被封,但被三被告人相互解封。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微信截图,证人叶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王某、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及扣押清单、钱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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