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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王竞,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
  辩护人孙贵荣、张恒伟,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
  辩护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李睿、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白某、薛某、李某、孙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竞、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孙贵荣、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农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郑丹、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白某、薛某、李某、孙某某为非法牟利,由被告人薛某提供被非法破解的“WiFi万能钥匙”软件安装包并上传至微点平台,由被告人白某提供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root模块,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经微点平台将root模块、广告模块植入“WiFi万能钥匙”软件安装包中,致使手机用户下载上述软件安装包后,手机系统受到破坏。期间,被告人李某受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负责将root模块配置于微点平台服务器内,被告人孙某某受被告人白某雇佣,负责对root模块进行调试、验证。经鉴定,手机系统被破坏的用户有11,385个。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李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白某、薛某、李某、孙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俞某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WiFi万能钥匙”劫持监测报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程序功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崔宇寅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谅解书,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白某、薛某、李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白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李某、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李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白某、薛某、李某、孙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白某系自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且具有立功表现等为由建议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建议法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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