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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部分
  2018年2月17日、23日,被告人曾某某冒充淘宝商城工作人员,通过网络采取谎称淘宝网店存在违规情况要求重新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先后骗取淘宝店主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4,000元。
  二、非法持有毒品部分
  2018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并藏匿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下广场C区1幢504室的住处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9.16克,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曾某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称量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关于立功的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16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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