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73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甘某某、郑某某;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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