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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程某。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刘骅,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
  被告人王某乙。
  被告人王某丙。
  辩护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洪某某。
  被告人杨某乙。
  被告人马某某。
  被告人薛某某。
  被告人席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
  被告人吴某甲。
  被告人牛某某。
  被告人陈某乙。
  辩护人都超,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程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严某某、洪某某、杨某乙某、马某某、薛某某、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牛某某、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程某、王某甲、王某乙、严某某、洪某某、杨某乙某、马某某、薛某某、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牛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骅、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杨斌、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程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严某某、洪某某、杨某乙、马某某、薛某某、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牛某某、陈某乙的供述、证人刘某乙、宋某某、孙某甲、吴某乙、蒋某某、鉏某某、余某某、雷某某、王某丁、吕某、邱某某、赵某某、陆某、缪某、张某乙、刘某丙、谭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万某某、吴某丙、杨某甲、袁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肖某某、赖某某、杨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陈某丙、王某戊、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笔录,安徽省扶风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被告人王某丙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出生证明等证据指控,2017年11月底起,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程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严某某、洪某某、杨某乙、马某某、薛某某、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牛某某等人受他人雇佣,先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568号F楼二层“百家乐”赌场内担任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赌场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被告人程某、徐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薛某某为赌场内“监台”;被告人席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某为“荷官”,负责赌场内发牌和配码;被告人王某乙负责赌场内查看监控和望风;被告人王某丙、严某某、吴某甲为保安,负责赌场望风;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负责赌场内兑换筹码,被告人牛某某负责介绍赌客进场赌博。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持POS机为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7年12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赌场,抓获十余名涉赌人员,并查扣赌资人民币18,000元、赌桌4张、POS机7台等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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