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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535号 (4)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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