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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535号 (5)
  十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十九、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账本3本、POS机7台、筹码362个等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程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丙、严某某、洪某某、杨某乙某、马某某、薛某某、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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