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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秋燕(系死者张海生之妻),女,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厅厅长。
一审、二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段段长。
再审申请人代秋燕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代秋燕不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1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一审查明,代秋燕系张海生之妻,张海生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代秋燕做好晚饭后因张海生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代秋燕做完早饭后,发觉丈夫还没起床,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海生已经死亡。2014年5月29日,代秋燕就张海生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代秋燕。代秋燕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复决(2014)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本案张海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代秋燕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故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石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维持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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