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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其下发的冀劳社办[2006]137号文件相矛盾的问题,该文件仅为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代秋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代秋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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