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于长江流域禁渔期内,在未取得相关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驾船至长江上海段跃进港水域,布设二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作业,后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其中一顶深水张网。同月18日14时许,二被告人再次至上址起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另一顶深水张网。经认定,涉案渔具均为双桩张纲张网(俗名深水张网),系《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中所列禁用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陈某某、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江 涛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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