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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3刑终2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原审被告人缪某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沪0107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赖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瑜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高卫萍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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