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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3刑初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林某2,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朱荩一,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高琦、杨永强,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暂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2及其辩护人朱荩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琦律师,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俞玮月、朱云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等人受他人指使,于2018年5月2日晚驾驶“汇航17”号船出海到达我国领海外水域,与一艘不明国籍的轮船取得接头后,从该轮船上过驳了大量成品油。5月4日凌晨,“汇航17”号船在长江水道崇明岛北港堡镇附近水域向2艘小船过驳成品油时,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发现,海警支队当场查获成品油,并将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等人抓获。经检验、估价,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共计净重278.63吨,价值人民币1,72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767,183.31元。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走私船用馏分燃料油,数量达278.63吨,偷逃应缴税额达7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某2、李某某、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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