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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顾某某,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顾某某控告王华明侵占罪、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沪0113刑初1585号刑事裁定,对顾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顾某某不服,以原审应受理其自诉,追究被告人王华明侵占罪、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目前上诉人顾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华明实施了侵占、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的行为,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黄文蔚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张 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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