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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刑更1226号
罪犯周某,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2016)沪0115刑初1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沪01刑终1559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2月9日始至2018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孙 虹
书 记 员 毛昱珍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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