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冒名“曾芳琦”,通过QQ结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于6月起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以朋友借钱为由,于7月6日、10月26日、11月11日先后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2000元、1000元、计3000元;以车贷还款为由,于10月11日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计2800元;以朋友车祸需赔偿为由,于11月1日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3500元。共计人民币12300元。
2017年6月许,被告人胡某某化名“欧阳浩杰”就职于上海宏禾激光刀模有限公司。11月25日,被告人以摩托车被扣需钱赎回为由,骗取公司经营者韩1微信转账10000元。12月3日上午,被告人为同事韩某2手机充值100元后下午以购物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2现金500元。当晚,又以父亲车祸急需用钱为由,先后骗取同事赵某某、韩1微信转账500元、5000元。
综上,合计人民币28200元。同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离沪隐匿他处,并与各名被害人断绝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1、陈某某、赵某某、韩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西渡营业所提供的交易明细,东莞市大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