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指定辩护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0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浦东新区杨思路、洪山路路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0.8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顾某某,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上诉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判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汤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
二、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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