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8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满族,初中文化,系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驻本市奉贤区金海社区金水苑小区3号302室门店店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XXX号9门。
  辩护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成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驻本区金海社区金水苑小区3号302室门店店长期间,以免费发放小礼品吸引投资人,以吸收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280元至25600元分别成为公司银卡至翡翠卡五级会员,并许以积分返利高额回报,由会员每天到店内领取现金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顾莲华、王秀英、倪凤珍、金凤芳、陈秀龙、张文龙、尤福林、夏新娣、陆菊芳、季兰娣、管慧英、王雪芳、蔡金珍、费金仙、袁秀芳、褚泉英、宋惠芳等人资金合计人民币150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1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齐天明的供述,投资人员顾莲华、王秀英、倪凤珍、金凤芳、陈秀龙、张文龙、尤福林、夏新娣、陆菊芳、季兰娣、管慧英、王雪芳、蔡金珍、费金仙的证言,辨认笔录,投资人员袁秀芳、褚泉英、宋惠芳的证言,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人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