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892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各存款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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