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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以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较高的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900余万元,未兑付人民币280余万元。
  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钟捷、金秀莲、朱仁华、杨叶青、陆恩美、刘群、王卫琴、曹振杰、陈发梅、顾海霞、于勤书、褚玉英、屠秋红的陈述,同案犯沈彬倩、周慧彬的供述,投资合同书,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银行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的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人民币174513.7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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